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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与一人的合同不需要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债权债务: (一)债务已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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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法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称为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一人,造成合同关系和其他债务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必由当事人表示。混合的主要原因有: 一、总结承受能力。概括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包括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人、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具体承受能力。具体承受主要包括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和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债务属于一人的,合同终止,无需履行。 债权债务归一人,法律上称为混同。总结承受是混合的主要原因,如债权人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继承债权人的财产、企业合并、经营总结承受等。在企业合并场合,合并前两个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被同一企业消灭。 特定承受,是指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时,因而发生的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是不需要继续履行的,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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