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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是以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则被比设计与在...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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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外观专利侵权认定如下: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一)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三)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我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因为外观设计是通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来表现的,这些因素很难用文字来进行准确的描述,主要是通过视觉进行直观的判断。 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不需要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要求提交图片和照片。仅通过图片和照片来确定保护范围仍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必要时应当提交简要说明。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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