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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
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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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公示:(一)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二)印制手册,并放置在办公场所;(三)在办公场所张贴;(四)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申请人是公民,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审查部门负责整理审查行政许可过程中部门内部留存的文件,包括申请材料、补正申请材料、内部会议讨论纪要、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与申请人的会谈记录、专家评审会议记录、核查报告等,并移送受理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整理由其送达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有关行政许可登记表、工作单等,并负责接收经审查部门整理的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整理后的全部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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