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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结婚三金”一般较为贵重,是介于彩礼和婚前小额赠与之间实物化的礼金,且有专属女方使用的属性,给予女方后就转化成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对于大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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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时,男方给女方买的三金一般不需要退还给男方。 2、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离婚后三金不需要还男方。 2.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对女方及女方家属的财产赠与,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也就是说,婚约成立后,赠予成立,没有法定的理由,不能撤销赠予,也就不能要求返还。
彩礼在离婚时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彩礼不予退回。但是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彩礼应当返还: 1、男女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男女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没有在一起生活,且双方离婚; 3、婚前购买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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