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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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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你们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须看你们合同对保证期间是如何约定的; 二、对于连带保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如果你们的合同明确约定有保证期间的,按约定的保证期间处理; 四、本案,2012年6月(合同时间)借款,借款期限1年,如果保证期间为2年,2015年8月起诉,则已过诉讼时效;因此,你们双方承担保证责任,还须看你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多久。你可以将合同非给我们看看。
1、一般保证概念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2、一般保证必须明确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批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下列情形,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5、一般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一般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不能只列丙为被告。只列丙为被告的,法院应当追加甲为共同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先诉抗辩权事实上转化为先执行抗辩权)。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促进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二、连带责任保证 1、连带责任保证概念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方式 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甲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乙起诉的,保证人丙的诉讼地位如下: 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可以只列丙为被告。 可以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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