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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建设审批手续,那么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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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我国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空前繁荣及高额的利润回报率,吸引大量的企业投入建筑行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他们一般起步时规模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无法取得法定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发包人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程序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如果发包人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则应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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