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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未婚生育、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是怎样的?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吗?本文通过未婚生育亲子关系及涉外抚养等问题,为你解读了非婚生子女的相关内容。...
未婚生育罚款,因为所生子女是不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仍需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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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一)相互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与司法协助的关系。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往往需要向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发送一些诉讼文件,或者询问在国外的当事人或者收集在国外的证据;判决生效后,也可能需要在国外得到承认,甚至要求国外法院执行。但由于一个国家的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因此,当一个国家的法院不能在国外进行上述诉讼或执行时,只能通过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根据自己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相互协助,为对方代表一定的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行为。司法协助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司法协助,即送达文件、调查取证、提供法律资料等。上述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域外送达取证是一般司法协助。二是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的裁判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还有学者将司法协助分为广义司法协助和狭义司法协助。广义的司法协助是指诉讼程序中的所有合作事项,包括送达文件和调查取证,以及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狭义的司法协助只包括送达文件和调查取证。本节专门讨论了特殊的司法协助。由此可见,相互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是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司法协助中的特殊司法协助。(二)相互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互相请求,代为送达文件、调查取证等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司法协助应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之一:1、国家间缔结或参与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与数十个国家订立的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在内的双边条约,大多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法院判决的内容。1980年,中国参加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每个缔约国都应承认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照本国法律承认或执行其他缔约国的仲裁裁决。二、两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所谓互惠,是指两国在互利互益的基础上,交换某种特许权或特权,给予对方便利的条件。如果国家之间没有司法协助协议,但实际上存在司法互惠关系,两国法院可以根据互惠原则互为诉讼。中国和许多国家一样,把互惠关系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和条件之一。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或者互惠关系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只能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司法协助;未通过外交渠道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的,我国法院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例如,在美国田纳西州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胜诉人(即美国进口商)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根据请求,虽然两国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协议,但两国之间仍有互利基础,要求中国法院执行被告,即东莞土地进出口公司因出口产品责任给美国进口商造成的损失,中国法院拒绝了这一申请,理由是中美之间没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在司法协助方面,两国之间没有互惠关系。虽然互惠关系通常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通过外交渠道书面承诺,但国家之间的实际互惠关系不需要明确的外交承诺,适用程序灵活。在不影响国家主权或公共政策的情况下,绝对要求以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前提,否则拒绝承认外国判决将损害中国市场信用或当事人利益。近年来,世界上一些国家不再将互惠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比如德国法律规定,与财产有关的案件需要互惠关系,而其他类型的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涉及身份关系案件)的承认不需要互惠。匈牙利和瑞士的苏黎士州规定,互惠只是执行判决的前提,而不是承认判决的条件。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九十七条在承认判决的条件中没有考虑互惠原则。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CASE。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此案。 (二)双方不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结婚证、原告身份证、被告国外的住址(护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2、法院审查立案后,一般会询问原告是否能与被告达成协议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无音信,法院会一级级将诉讼文书转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故可能会产生两种情况: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作出答辩,法院择日开庭,裁决是否判离; 其二:将传票送出三个月,被告方仍杳无消息,一般法院会再公告七个月,之后,缺席判决。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决,法院一般仅就人身关系作出裁决,而对于财产部分,法院一般不予处理。 二、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步骤同上。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法院经审查立案后,送达应诉通知,择日开庭,步骤同上。在签收法院的判决书时,代理人应当注意一点,仔细核对国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书中的拼写是否有错误。代理人曾经代理一起德国离婚案件,国外一方名子比如叫MARKRO,法院书记员误打成MARRKO,代理人当时没有加以注意,致使后来再收回双方判决书修改,十分麻烦。 三、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的处理。 1、首先,须将国外颁发的婚姻注册证书,在所在国公证后,再到我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立案。如果双方均在中国,或虽然国外方在所在国,但不予配合,解决此案的难点之一,在于公证、认证的进行。比如,委托国外律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事宜,费用较高,特别是英美、加国律师,按小时按美元收费,仅办理公、认证一项的收费,就可能大大高于国内律师办理此案的费用。比如,我们曾联系美国一家律师事务所办理公证手续,对方开价就是二千美金,解释说是按四小工作时计算的。而有些国家的律师,比如爱尔兰,收费较低,只有几十欧,甚至比一个EMS还便宜,并且速度很快。 2、对于来自香港、台湾、澳门的结婚登记注册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该结婚注册证书,要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查证,后出具蜡封的公证文书,再加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的转递章后,才可有效地在中国法院使用。我们与香港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司法部指定的公证人保持合作关系,因此相关费用较低,全部费用(包括香港方面的查询费用、敲转递章费用)加在一起不到三千港币。 3、将结婚注册证书公证、认证后,再连同其他诉讼材料递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双方离婚合意,一般可在一个月内审结;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无音信,诉讼期间最长可长达一年半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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