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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销售者、服务者已不在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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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属于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附具检验合格证;(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使用说明;(三)标明商品的生产日期、主要成份;(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五)对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受害者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有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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