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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发生在夫妻、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行为。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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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书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录。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包括以下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其他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根据最高院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通常指加害方)殴打、威胁申请人(通常指受害方)或者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者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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