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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
事故认定延迟的原因通常如下: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二、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做出,但秘密不宣。其目的是一旦宣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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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延迟的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检查、鉴定、询问、调查等。;二、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做出,但秘密不宣。其目的是一旦宣布责任认定,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向受害者垫付赔偿。延迟事故认定的公告有利于稳定受害者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根据新交法调解,事故双方必须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要程序。有的办案人员还是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再认定责任;四、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部分案件交警纠纷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你可以据此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无故迟延造成损失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一般要30日以内出具相关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可以向交警部门进行申诉,向其提出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自勘查现场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可以延期10日。若还需延长,须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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