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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20
建(构)筑物的容貌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造型、色调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色调、风格;(二)外立面保持整洁、完好和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粉刷、修饰和维护;(三)防盗网、遮阳篷、空调设备托架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容貌;(四)顶部、平台、外走廊、外墙等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杂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五)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设计标准统一设置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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