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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保险制度有以下几种: 企业需要给企业员工保险的是“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社保机构按照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11%的金额记入个人账户,逐年累记并计算利息。个人账户清楚记录职工的缴费情况,并作为退休时计算待遇的依据。除基本的企业员工保险外,有些企业还要给员工交纳意外伤害险什么的,那都是福利待遇好的企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记录,完整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并作为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期限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对残疾职工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在同等标准、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健全职工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的职称级别等,如果标准中有对于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或者残疾人的情况符合标准,仅仅因为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剥夺上述权利,就是歧视的表现,在禁止之内。具体说来: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求职者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要把与工作无关的一些偏见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 (2)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 (3)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过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残疾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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