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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如何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

2022-08-15
调解终止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与法院进行工作交接时包括以下方面: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特邀调解员应当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规定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状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调解未达成协议转入审判程序的,还应当注意调解员角色冲突与证据限制的问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的妥协或承认,不得在诉讼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是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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