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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暂未出台,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可以按照下面的标准补偿。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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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公告(又称告知征地情况):1:首先,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将制定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通知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地上抢种、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拟征地的所有权、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种类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30倍计算。被征地农民不足以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定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三、组织征地听证。在依法报批征地之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申请听证拟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征地所在地村庄公布。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所有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6、其他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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