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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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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撤消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答: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变更注册资本需要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2、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卡)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5、法人身份证原件6、本次增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8、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9、历次章程复印件10、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11、开户许可证原件12、基本户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密码、密码器、网银(包括用户名密码)13、基本户空白其他单据、印鉴卡及所有银行的相关材料14、本次增资比例15、座机手机16、机构信用代码证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以下材料: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6、公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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