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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适用于简易手续审理案件,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以下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独自审判,对可能被判处三年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派人到庭。第二百一十一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人员应询问被告人对申诉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二百一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讨论。第二百一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送达期限、被告人、证人、鉴定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是,在判决宣告之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意见。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手续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二十天内应审理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1]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这类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这类案件被告人的罪行及社会危害性都较轻。人民法院在审理前,要根据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要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庭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理。(2)必须是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3)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或者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并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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