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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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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五)应急通道;(六)临时流动公厕。
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二)特大桥梁;(三)大型水库大坝。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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