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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根据《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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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进入公共场所,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
不是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医生是不具有强制医疗权的,决定强制医疗的机关是法院、医疗机构等。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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