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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市内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
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市长、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二)辖市(区)政府;(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四)其他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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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决定前,由市政府交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避免或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价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三)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影响;(四)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具体程序,按照《市听证程序规则》(常政发〔2008〕73号)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及市政府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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