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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
对于权利最高额质押合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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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2鉴于乙方为因购置 房产而与乙方 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四 项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下称“债权确定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债权确定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一)承兑商业汇票;(二)开立信用证;(三)出具保函;(四)其他授信业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第二条保证金专户甲方应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逐笔分次存入保证金专户。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第三条担保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一、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本最高额保证金质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币种)(金额大写)万元。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该最高额按履行的金额相应递减。
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
最高额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是: (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担保,即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例: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已经发生的特定债权,且该债权是独立的而非连续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抵押担保的范围虽然可以确定,但具体担保的数额却无法明确,只存在一个“最高债权额限度”。例: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而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既存的特定债权,担保的数额和范围一开始就是确定的。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被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应当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最高限额,则应当认为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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