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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
有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中产生麻烦,法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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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参考合同有关条款确认该条款的含义,或者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合同约定不明解约的方法有: 1、因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拖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别的违约行为,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别的情形,终止协议以双方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为准,终止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到达时终止,合同终止时一定要特别注意,随意终止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对方在终止合同时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中约定不明的条款,当事人可以订立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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