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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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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 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 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 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 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现在你应该清楚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可以决定的内容了。
首部大体包括标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情况等四个方面事项: 1、标题。即文书的名称。应写明“××××(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案号。即公文中的发文字号“××年××复字第××号”。 3、申请人的身份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 4、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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