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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举办营业性涉外演出,应当通过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文化部审批。跨省区演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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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明;(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五)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六)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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