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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母公司不是工程的发包人,不能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发包人甲方尚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将发包人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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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工程款,要看看你们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结算一节是怎么约定的,如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样的约定,则可以按照你们公司提供给业主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结算工程款的金额,向法院起诉业主要回工程款。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关于30多万元的工程增量款,由于业主一方认可,应完全可以一并主张。 其次,关于材料差价款,也要看看后来双方的约定,协商了怎么分担就怎么分担。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还是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1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的规定,酌情支持一部分材料差价款的。
发包人拒绝结算工程款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发包人甲方尚未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将发包人的甲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不支持只有发包人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款。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绝支付。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律师区分质量或者工期延误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然后依法主张权利。3、以变更或增加为由拒绝支付。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为由拒绝支付。由于发包人违约或第三方原因,施工方中途撤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施工人员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成工程量的证据。
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 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二)正文 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 (三)落款 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 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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