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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1、侵犯的国家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2、行为人在供应血液制品时,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违反其他操作规...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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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并供应血液和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立案标准: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危害他人健康结果的,对部门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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