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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所一般只允许家属或者单位人员探视,以朋友身份是难以批准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
《禁毒法》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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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是不可以的,根据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为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属探视工作,对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家属具体规定如下:一、来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视的戒毒人员家属由戒毒所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到指定的接待室探视戒毒人员,探视戒毒人员仅限于戒毒人员直系亲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探访。(并出示有关证件)二、探视时间为每周二、周四下午十三点三十分至十五点三十分,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探视。三、探视人员除给戒毒人员存日常零用钱外,其他物品一律禁止带入。四、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做好戒毒人员的思想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强制戒毒所一般只允许家属或者单位人员探视,以朋友身份是难以批准的。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探访由强制戒毒所统一安排。探访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强制戒毒所可以警告或者责令停止探访。捎带或邮寄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必须经强制戒毒所检查,确认无违禁品并登记后,才能交戒毒人员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相关规定; 1、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员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电话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有关人员通话。戒毒人员在所内不得持有、使用移动通讯设备。 2、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强制隔离戒毒所探访规定探访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检查探访人员件,对身份不明或者无法核实的不允许探访。对正被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正处于单独管理期间的戒毒人员,不予安排探访。 3、戒毒人员因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变故,可以申请外出探视。申请外出探视须有医疗单位、戒毒人员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的证明材料。除前款规定外,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其配偶、直系亲属。 4、批准戒毒人员外出探视的,应当发给戒毒人员外出探视证明。戒毒人员外出探视及在途时间不得超过十日。对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归的戒毒人员,视作脱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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