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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该项有效的商业秘密。我们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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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确定权利人是否存在该项有效的商业秘密。我们不仅应当弄清楚所称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还应当认真审查该项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具有秘密性,是否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有无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来确定该项信息应否受到保护。由此形成诉讼纠纷的,人民法院一般委托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在专业技术鉴定的基础上,由法官依法确认该项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是否受法律保护。 第二,查明被控告的侵权人所掌握的该项商业秘密的来源。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人,经常辩称其商业秘密是通过合法途径得到的,因此,查明其信息的来源至关重要。在多数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权人有关信息的来源,基本上也就可以确认侵权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三,确认被控侵权人是否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这是确定被控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只有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正当手段主要有胁迫、利诱、盗窃等。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也属于不正当手段。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可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有过错,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第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交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第二方面表现为,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如果具备鉴定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二、我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何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含义明确界定和说明。
根据我国《》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的侵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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