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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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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前,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独立的水电气计量器具。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且符合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物业买受人。物业交付买受人后,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买受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送达书面入住通知后,物业买受人在限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收房手续的,视为交付,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垫付,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由物业买受人返还建设单位垫付的费用。建设单位限定物业买受人办理收房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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