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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若是实施了帮助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则是有责任的。若是公司构成犯罪的,出纳也构成犯罪,二者是逃税罪的共同犯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
1、行为人的偷税漏税行为经过十年未被追诉的,一般不得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限。《刑法》 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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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情况而定。 2.偷税漏税不构成犯罪的,公司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会计不想用假发票而被老板胁迫的话,是胁从犯,会计需要承担责任。 3.《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5.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公司偷税漏税,如果公司出纳知道并积极参与,应视为共同犯罪,根据其参与程度判断为主犯或从犯。但是,如果公司偷税漏税,公司出纳等财务人员不知道或不参与,就不必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是组织和领导犯罪集团开展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组成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下的全部罪行处罚。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偷税漏税公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领导者要负责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还有就是团体,如果实施相关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话,那么是需要按照单位犯罪来进行处理,并且需要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来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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