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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原卫生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具有医疗卫生、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疾病预防等职能,并履行着与之相关的职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样是政府职能部门。随着国家大部制的改革,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与卫生部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此,全国各省从上至下,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全都合并起来,成为一个部门,履行两项职能,即卫生和计划生育职能。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人口预测、年度人口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计划,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并指导各镇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保健服务,会同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药具发放,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对违反计划生育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局下设办公室、人事秘书股、政策法规股、考核办公室、统计股、协会办公室、宣传教育股、药具管理站、科技股、流动人口办公室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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