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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严重超员的,设立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 (1)追逐赛车,情节恶劣; ...
如果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的,成立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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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追逐竞驶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及公共安全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有前两款行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处罚金,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情节恶劣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处拘役
超员20%以上,属于严重过度拥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客20%或者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在行政执法领域,超载20元%超过20个边界%属于严重情况。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是危险驾驶罪。具体标准是: 一、驾驶大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5人以上的; 二、驾驶中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10人以上的; 三、驾驶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或者超过额定成员7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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