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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人有个人隐私和个人尊严被保护的权利 2.病人有获得全部实情的知情权 3.病人有平等享受医疗的权利 4.病人有参与决定有关个人健康的权利...
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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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方可以先去医院申请封存病历,然后通过与医院协商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病人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单位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家属或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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