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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假路程假】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劳总薪字(1980)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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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个工作日.渝劳社办发[2000]24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现役军人的婚假为3天,晚婚假7天,共计10天。《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按法定结婚年龄(女二0周岁,男二二周岁)结婚的,可享受三天婚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女二三周岁,男二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一5天(含三天法定婚假)。 三、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四、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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