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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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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定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开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3,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虑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当发生价格欺诈情况,对不法分子需作出相关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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