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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某某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原告人:刘某某,女,28岁。 被告人:栾某某,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某某之子栾庆吉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某某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某某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某某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
同居者死亡,对方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同居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即已经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同居人应当认定为配偶,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继承权。
如果是纯属夫妻双方的另一方的遗产,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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