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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签订过两三份协议的,还是比较常见的,多份协议内容互相冲突的,更有甚者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后,还会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以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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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夫妻签订过两三份协议的,还是比较常见的,多份协议内容互相冲突的,更有甚者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后,还会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以哪份为准呢?因此对于多份离婚协议之间的效力应当注意分析。(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协议签订的时间都是在离婚登记前的,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的,之前的协议书有约定的,可以以之前的为依据。如果双方在民政处登记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的,认为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应当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二)争议内容有处理的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无处理的协议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如今大部分的离婚协议书其实都是通过打印的形式作出的,于是就给一些人造成了误解,其实即使是打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之后确定的条款内容,这与自己亲自手写的离婚协议书,仅仅只是存在一个形式上的差异,实际效力上面都是一样的。
在离婚过程中,可能产生两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但是,这几份离婚协议如果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我们怎么来处理? 首先,在民政部门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因为既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如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有约定,以该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如没有约定的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约定,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一般是后签订的协议优先于先签订的协议,但是如果后面的签订的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视为无效,这时就会以前面签订的协议为准。离婚协议书要具备以下法定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 1、签订协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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