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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于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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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车辆、半挂牵引车辆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相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保证其信息监控系统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信息系统实时连通。鼓励其他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自有十辆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经检测合格的九座以下小型客车;(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四)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连锁经营。
县(市、区)境内或者毗邻县(市、区)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客运线路,有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道路具备通行条件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班线可以实行循环营运、专线营运。鼓励发展乡(镇)村公交,鼓励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化经营和公交化营运,实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模式营运。开行乡(镇)村公交或者农村客运班线、毗邻地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营运的,站点、车辆、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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