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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担任法人代表:(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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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但对于下列普通债权例外: 1、依性质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主要是: (1)建立在个人信任关系基础上的并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如因委托、承揽、雇佣、借用等合同发生的债权; (2)建立在身份关系基础上而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请求权; (3)公益法人的社员权及某些性质上不得转让的营利法人的社员权; (4)不作为内容的债权。 2、依法律规定而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如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依特别法规定不得让与、扣押或供担保的债权如请求权、请求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另外,还有承租权。按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设定对抗出租人的质权,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而使质权消灭。 3、依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普通债权。债权通常是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如当事人有约定债权不得让与的,自然债权也无法入质。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特别约定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此债权设质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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