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二)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井工矿山企业从业人员不足五百人的,应当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结果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采取下列安全保障措施:(一)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二)定期检查、评估、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检测相关的设施、设备;(三)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四)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19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5,515人已浏览
9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