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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4、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情节严重是指: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非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场所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也就是说,犯罪在哪里由法院审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审理。抓地为主,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为辅。逃跑犯罪的,抓到就在哪里审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审理。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传播范围广、受众分散广泛的特点,如何确定网上传销案件的管辖权已经成为执法机关面临的现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次,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30人以上,层次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向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中的层次已经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以合并计算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组织者和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次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次和人数。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的言论证据的,可以依法收集核实真实的支付、支付费用、报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次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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