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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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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的情形: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2、医疗事故发生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应缴纳的费用。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一地区生育保险待遇。5、参加保险的员工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6、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8、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不应缴纳的其他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服务项目类。①挂号费、病历工本费。②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③各种健康体检。④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⑤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医用材料类。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③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④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诊疗设备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治疗项目类。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③近视眼矫形术。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其它。①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③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④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⑤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⑥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⑦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因犯罪或者治安违法行为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部分;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属于工伤保险或者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根据有关规定,如果没有明确由他人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属于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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