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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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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流动人口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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