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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逮捕前不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我国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并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三日至七日内,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日。
根据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逮捕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无权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只能执行逮捕,而没有自行决定逮捕的权力;在侦查需要逮捕时,应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和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执行逮捕时,应有逮捕证。中国法律未规定无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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