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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投保人提出,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出。就保险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而言,在合同成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只要保险人收取了手续费和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间的保险费即可;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在这里,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主要限于下列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隐瞒事实,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1、投保人解除合同不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购买交强险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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