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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在离婚时自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失,很多夫妻在婚内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损害第三方的权益的协议都是有效的,当然也有些协议是无...
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的,此时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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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形有离婚后约定一定的时间内一方不能再婚、再婚生育的子女的继承权给限定、再婚后不能生育子女、子女的抚养费到18岁终止支付、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分割的财产是别人的财产等。
夫妻双方打算结束婚姻关系时,就应该马上考虑离婚财产处理的问题,如果等到离婚诉讼判决后,再申请分割合法所得财产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大。好聚好散,夫妻双方和平协商,在离婚前商量好财产处置方案,才是最理智的做法。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协议中大多会出现三种无用约定,绝大部分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都会陷入以下误区,从而影响财产分割的结果: 第一,财产归子女。实际上,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从法律上看赠予没有履行,所以大部分被认定无效。 第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所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第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等同于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综上所述,夫妻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是优先处理的事情,经过协商,双方都同意的,可以将财产处分给儿子。当儿子还小,拿到儿子抚养权的一方保管财产,不能擅自使用。另外,离婚后亲自抚养儿子的,由于承担了抚养义务,可以要求对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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