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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的房子怎么分割

2021-01-13
离婚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归属,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要房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相关法规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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