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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2-11-1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1、数额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3、数额特别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恶意透支。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1、数额较大: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数额巨大: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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