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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
以下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区别: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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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 2、“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3、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装部队在军事禁区内的正常工作、生活、学习、训练等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军事管理区内的工作、生活、学习、训练发生中断或停止,失去控制权。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的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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