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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符合国家和和河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子女,女方当事人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3个月产假奖励。产假期间可以视作出勤,享...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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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妊娠 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 3个月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使用者补充。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二条女职工在妊娠期、生育期、产褥期内,由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假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三条员工实施以下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输卵(精)管绝育手术后实施手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第十四条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急救外,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第十六条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及其享受的生育补贴,按使用者参加保险的统一地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一年以上不到三年的女职工,与使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津贴标准是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上年度按规定缴纳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的50%。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第二十条生育补贴,一次生育补贴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行的生育证明书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书(二)本人的身份证明书,委托人发行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书(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行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书、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和收费证明书等(四)男职工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部门和其他居民保障证明书)。第21条使用者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由该使用者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第23条使用者漏报,员工人数少,支付工资总额,未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给员工生育补贴造成损失的,由使用者负责补偿。第24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报销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1、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5、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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