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询私枉法、彻情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故意包庇明知是有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那么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制裁犯罪和保护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职能。司法工作人员,手中握有执法权,依法享有侦查、预审、逮捕、起诉、审判的权力。这就需要他们在执法时,刚正不阿,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制度,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办事,力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不枉不纵。如果他们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所谓司法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赋予审判和法律监督权力的机关。在中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总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负责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公、检、法三机关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以上就是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的全部内容,阅读。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该罪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枉法。所谓徇私枉法,是指为了私利私情,故意歪曲事实,违法,作出错误判决。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明知无罪的人被起诉。(二)故意包庇明知有罪的人,不让他被起诉。(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3、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主要是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人员。4、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具体表现多种多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2、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应当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人;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犯罪重的人受到较轻的起诉,或者使犯罪轻的人受到较重的起诉;4、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查;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或者轻罪判决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窝藏、包庇罪是如何认定的?包庇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循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循私枉法、循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两罪比较相似,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犯罪主体可能存着交叉,在客观方面都可能表现为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侵犯。但两罪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性质:徇私枉法罪属于渎职罪,包庇罪不具有渎职的性质。(2)犯罪客体:包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而循私枉法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3)犯罪对象:包庇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循私枉法罪的犯罪对象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即可能是犯罪的人,也可能是无辜的人,(4)客观表现形式上看:包庇行为的实施不涉及到利用行为人的职务之便的问题;而循私枉法行为的实施,则须利用行为人自己直接办理或者主管案件的便利条件。此外,包庇罪的客观方面则既可以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不受追诉或者使重罪得到轻判,也可以使无辜者受到刑事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得到重判。(5)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循私枉法罪则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循私枉法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8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